2002年5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针对搜狐承建中国足协世界杯指定网站一事举行会议,并发表有关声明,搜狐公司对此事不作任何评论,基于以往既成事实,搜狐将严格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履行既定的法律程序,以保证自身的名誉权不受侵害。对于该声明中涉及国际足联致函搜狐一事及其后续,出于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应该向社会公开澄清事实真相,以解公众之惑。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管理工作会公开声明中称"该网站(指搜狐网)未经授权使用了有关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标志和名称,并进行商业开发,侵犯了国际足联和'国际足联2002世界杯'赞助商的利益,也侵犯了中国足球协会及其赞助商的权利。"声明中还称"据悉,国际足联已于日前正式致函搜狐公司,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对国际足联拥有的专有权利的侵犯行为。该函同时抄送给了中国足协和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管理工作会声明中的以上表述很容易让媒体和读者产生歧义,事实上也的确引起了媒体和公众舆论方面的诸多误解:搜狐使用"指定网站"的名称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利,国际足联要求搜狐停止"指定网站"名称使用,借国际足联的致函一事,利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给读者和媒体造成了一种搜狐"指定网站侵权"的误解。
那么事实真相怎样呢?
2002年5月16日(当地时间),国际足联市场部传真给搜狐公司,指搜狐公司在"中国足球协会2002世界杯指定网站"上的一款旗帜广告,使用了国际足联2002韩日世界杯会徽(LOGO)及国际足联大力神杯图案,要求搜狐公司撤掉该款广告中的国际足联2002韩日世界杯会徽和大力神杯图案。
事实上,搜狐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尊重版权问题,在世界杯频道的开发中也一直强调要尊重国际足联等有关方面的权利。通过我们的内部检查机制,搜狐公司早在收到FIFA传真之前,就已撤下该款广告。在收到国际足联的传真后,搜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与国际足联取得联系,告知对方我们已经做出了修改。
2002年5月22日,国际足联再次给搜狐发来传真,对搜狐公司处理此事的态度和主动撤去旗帜广告中国际足联2002韩日世界杯会徽(LOGO)和大力神杯标志的友好行为感到非常满意,至此,此事宣告圆满解决。此举体现了搜狐作为一个规范的上市公司应有的意识与素质,同时也为搜狐公司今后的类似合作与活动打下良好基础,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更多的可能性。
FIFA在第一份传真中表示,由于他们看到该网站是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网站,故此FIFA也将该信传真抄送给中国足协。并且在第二份传真中表示,他们已经会同中国足协对于搜狐取消广告中不恰当标志的行为表示满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FIFA的两份传真件中,FIFA并未对搜狐和体育01公司合建的世界杯网站的名称"中国足球协会2002年世界杯指定网站"及其他方面作出任何评论和疑议,他们只是要求搜狐撤掉世界杯相关标志。这有力地表明该网站名称及网站整体并未侵犯国际足联和"国际足联2002世界杯"赞助商的利益。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个网站的称谓真的侵犯了国际足联的利益,那归根结底也是中国足协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因为这个网站的称谓是中国足协授权的。由是,我们认为,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管理工作会的公开声明中的表述有夸大事实之嫌,有可能引起媒体不必要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