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新浪诉搜狐一案做出了民事裁定。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指出,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月9日对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鉴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消了2月9日的判决,并发回原法院重审。
2002年1月24日,新浪网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搜狐网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详细)。
2002年1月31日,搜狐网对新浪网提出反诉,指其对搜狐内容的长期抄袭及最近一段时间来对搜狐商誉的严重侵害,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状告新浪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详细)。
2003年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裁定搜狐侵权成立。搜狐网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6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决,并要求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以下是裁定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324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并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继祥
审判员 孙苏理
审判员 魏湘玲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娜